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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收藏家协会章程(草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2-28  浏览次数:841
核心提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全名称为:西藏收藏家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西藏收藏家协会由区内外热爱西藏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全名称为:西藏收藏家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西藏收藏家协会由区内外热爱西藏和西藏文化的收藏家、收藏爱好者以及从事传统艺术创研、开发的专家、学者和爱好者组成,协会为学术性、联合性、松散性、地方性社会团体。会员均为自愿结成,属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西藏民族政策、宗教政策,为抢救、搜集、整理、开发、利用西藏优秀传统文化、为建设繁荣、富强、文明的新西藏做出贡献。

  第四条 西藏收藏家协会业务主管单位为:西藏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为西藏自治区民政厅,并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西藏收藏家协会办公地点为,拉萨市西藏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院内。并在北京、成都等地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发展会员,壮大队伍。全面摸清区内外的收藏家、收藏爱好者有关专家及民间艺人的情况,建立其业务档案,构筑其联络网站。团结、联合、鼓励热爱西藏文化的区内外各界人士为挖掘,保护、研究、弘扬西藏民族优秀文化努力。

  (二)保护、抢救西藏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以协会和个人的力量积极收藏流失于民间的西藏各类传统艺术品、民俗宗教物品,逐步建立较为完整的藏品系列档案。条件成熟时,创办《西藏收藏》杂志,提供研究、宣传西藏文化遗产及收藏成果的阵地。

  (三)由专家、学者共同组成“西藏传统文化学术委员会”,下设“创研部”、“鉴定部”等业务机构,指导其收藏活动,并面向社会提供有关业务代理和咨询服务。

  (四)以出版、展览、讲座、影视等各种形式宣传和推广西藏优秀文化及其研究成果。并与有关机构、实体合作,在区内外设立藏文化展示窗口,并加强与国外的文化交流与合作。

  (五)对西藏民间艺术人进行遍查、调研,建立民间艺术档案及民间艺人档案,以对此进行抢救保护,并对民族手工艺进行开发、利用,以从中获得社会和经济的双重效益;条件成熟时,设立藏文化收藏基金。

  (六)为区内外宣传工作,藏学工作,文艺事业进行服务与合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西藏、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遵纪守法,并承认本协会章程,遵守协会制度的区内外自愿加入者。

  (二)有一定的收藏历史及藏品,对本人藏品范围内有较深入地研究,并有广博的收藏、鉴赏知识者。

  (三)从事挖掘、抢救、保护西藏文化遗产工作有一定成绩者和组织者,从事西藏文博、历史教育工作的教师和研究人员。

  (四)专业收藏家、评论家、文物鉴定专家和在民族艺术创研、开发、设计、生产等领域内有影响的专家及民间艺人。

  (五)发展西藏收藏事业的活动家和推动西藏收藏在区内外交流展出活动中有贡献的人士。

  (六)热爱西藏及西藏文化、积极支持此项事业的社会活动家、企事业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会员两人介绍或相关单位推荐,并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出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有关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人才资料和调研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目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要召开一次;情况特殊也,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 本协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收藏领域内较大影响或有较强组织能力;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的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晨特殊情况需由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为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审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文件;把握重大决策与发展。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常务理事会的决议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检查、审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及有关业务。

  (五)承办理事长(或会长)交办的有关事务。若担任法定代表人、可代表协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损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和西藏自治区政府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定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经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未经本协会批准及违规的个人行为与协会无关,后果自负。

  第四十八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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