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打击盗掘和走私文物活动的通告
日期:2014-04-14 16:02
惩处。   二、 文物购销统由文物部门经营,国内外人土不得私自买卖文物。未经省级和省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委托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文物。违法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处罚;进行文物走私或者进行文物投机倒把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 对盗掘、走私文物知情不举的,要追究其责任;窝葳、包庇盗掘、走私文物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文物部门职工利用职权盗窃文物或者内外勾结走私文物的,依法从重处罚。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文物被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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