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打击盗掘和走私文物活动的通告
日期:2014-04-14 16:02
掘、流失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惩处。   四、 各级人民政府要坚决贯彻《文物保护法》。要把宣传工作纳入当前普法教育工作计划,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在文物比较集中的地区,要建立和健全群众性的文物保护组织,依靠群众与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保护好所辖地区内的文物。   五、 公安、司法、工商、海关和文化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坚决打击盗掘和走私文物的违法活动。  六、 对揭发检举盗掘和走私文物犯罪分子以及破案有功的人员和单位,由文物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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