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
日期:
2014-04-14 16:18
投入的精神,深化宣传文化管理体制改革,推动宣传文化事业发展,在九五结束后,要继续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37号)及相关文件并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对现行的各项文化经济政策加以调整和完善。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一)各种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经营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