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
日期:2014-04-14 16:18
入,免征增值税;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从电影放映收入中提取5%建立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电影行业的宏观调控。 (三)从电视广告纯收入中提取3%建立电影精品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电影精品摄制。 (四)从进口影片收入中提取部分资金用于电影制片、译制。 (五)特别重点影片的创作生产,可个案报批财政补贴。 五、继续增加对宣传文化事业的财政投入。 (一)中央和省级财政继续按宣传文化企业上年上缴所得税的实际入库数列支出预算,建立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中央和省级财政要继续在预算中安排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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