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日期:
2015-04-22 11:04
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政治坚定、作风优良、遵守纪律、身体健康; (二) 从事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前无犯罪记录; (三) 熟悉文化市场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掌握文化市场管理所需的业务知识和技能。
第十八条 执法人员经岗位培训和考试合格后,取得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人员的培训内容和考核标准由文化部统一确定,由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执法机构应当每年对执法人员进行业务考核,考核不合格的执法人员不得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十条 执法人员每年参加文化市场的业务知识和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