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日期:2015-04-22 11:07
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做出处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前设立的美术品经营单位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90日内,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办理审核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画廊实行评比定级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美术类《文化经营许可证》,由文化部统一监制。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文化部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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