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书画市场管理办法
日期:2013-09-26 09:49
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方可开业。
  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文化、文物、对外经贸部门所属的书画店,可以经营对外销售业务。
  第五条 美术创作单位组织的书画作品,可由书画店收售或代销,不得自行销售。
  第六条 经批准的书画店要在批准的场所营业,不得擅自变更销售地点。经营对外销售业务的书画店可在旅行社、宾馆、饭店等单位设立分店。
  第七条 书画店收售的已装裱的书画原作,购销差率不得超过20%;
  未装裱的书画原作,购销差率不得超过40%。代销品可按价格分成。
  第八条 经营对外销售业务的书画店应具备如下条件:

2/8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区域导航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5/10 05: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