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书画市场管理办法
日期:2013-09-26 09:49
 出国展销、外销的书画作品需经外销书画评审小组审定,并办理《外销书画证明》后方可出境。
  第十一条 经外销书画评审小组鉴定为国家珍贵书画作品的不得对外销售。
  第十二条 外宾、华侨、港澳台同胞购买书画作品,书画店可以不受购销差率限制。
  第十三条 有外销书画业务的书画店要在银行设立外汇帐户。所收取的外汇,要存入外汇帐户。
  第十四条 外国人购买书画作品必须使用外汇券。以人民币支付的,书画店应向其加收百分之一百的人民币押金(持有享受人民币支付费用证件者除外)。收取的押金单独设帐,并向购买者出具收取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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