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国书画市场销售管理暂行规定
日期:
2013-09-26 09:49
发布部门: 广州市政府
发布文号: 穗府办[1989]44号
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市书画销售业务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国画收售混乱情况的报告》(国发[1980]218号)和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的规定》(文社字[1988]第222号),以及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社会文化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穗府[1989]39号)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规定的适用范围是广州地区(含中央、省、地方和部队驻穗机构)国营、集体单位和个体销售不属于文物管理范围的中国画(包括仿古画)和书法(以下简称书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