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国书画市场销售管理暂行规定
日期:2013-09-26 09:49

  第三条 广州市的书画市场销售管理由广州市文化局和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各自的职能共同负责。文化局对书画市场进行日常的行政管理和业务指导;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书画市场的经营业务进行监督管理。书画销售点的上级主管部门应依照本规定加强对该项业务的管理。
  第四条 从事书画销售业务的条件:
  (一)凡在广州市的国营或集体所有制的文化、旅游、外贸、宾馆等部门、单位,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书画销售业务。
  1.具备从事陈列和销售书画的专门场地和设备。
  2.配备专职书画专业技术人员。
  3.开设独立银行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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