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国书画市场销售管理暂行规定
日期:2013-09-26 09:49
门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外地来市开办书画销售业务的单位,须向市文化局递交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与我市书画销售单位签订联营协议,并按本条第一款办理申报手续。
  (三)各书画销售单位扩大网点,建立分店、联营、出租柜台和变更营业地点,须经市文化局批准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新的营业执照。
  (四)广州市所有已领取企业法人执照并已开办书画销售业务的单位,自本规定实施日起三个月内,重新进行审核、登记和发证工作。
  (五)书法家、画家不论以什么形式向海内外出售自己的作品,都应委托有经营书画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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