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国书画市场销售管理暂行规定
日期:2013-09-26 09:49
化、工商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市文化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视情况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销售的作品、罚款三千元以下(含三千元)、停业整顿的处罚。情节严重者,由文化部门和工商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书画购、销业务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建立分店、变更营业地点、出租场地和柜台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与外单位联营和经营代销业务的;
  (四)出售各类仿制作品而不在画面加上仿制标记的;
  (五)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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