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国书画市场销售管理暂行规定
日期:2013-09-26 09:49
正当的方式招徕顾客的(如付给导游、司机以各种形式回扣或小费);
  (六)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
  (七)拒绝接受管理人员监督检查的;
  (八)旅行社的导游、司机等陪同人员私收小费或索取回扣的。
  第八条 广州市区的宾馆、大酒店、外贸商场、旅游胜地的书画商店(点)和市属以上文化部门的书画销售点,由市文化和工商部门管理,其余由各区文化和工商部门管理。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令,依照本规定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违者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文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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