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日期:2018-08-14 18:05
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第二十五条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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