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日期:2018-08-14 18:05
物馆、图书馆或者其他国有收藏文物的单位收藏。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可以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为科研标本。
  考古发掘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第三十五条 根据保证文物安全、进行科学研究和充分发挥文物作用的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调用本行政区域内的出土文物;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调用全国的重要出土文物。
  第四章 馆藏物
  第三十六条 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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