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日期:2018-08-14 18:05
侵占、挪用。
  国家鼓励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一条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国家加强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文物保护的意识,鼓励文物保护的科学研究,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二条 有下列事迹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国家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一)认真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保护文物成绩显著的;
  (二)为保护文物与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的;
  (三)将个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献给国家或者为文物保护事业作出捐赠的;
 
7/74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区域导航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8/08 2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