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通知
日期:
2018-08-14 18:06
三、严格规范自身执法行为。 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执法人员不得透露在工作中了解的需要保密的拍卖标的来源和保留价。
四、结合企业年检,认真清理原有的拍卖企业。 要按照《拍卖法》和国务院的要求,在1997年6月1日前,对现有拍卖企业进行认真清理。对符合《拍卖法》规定条件的拍卖企业,予以保留;达不到规定条件的拍卖企业,应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清理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写出总结报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从1997年1月1日起,新申请高立的拍卖企业,应严格按《拍卖法》的规定进行审核登记。
五、加强对拍卖活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