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日期:2018-11-27 16:41
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六条 委托人可以自行办理委托拍卖手续,也可以由其代理人代为办理委托拍卖手续。
  第二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第二十八条 委托人有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
  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为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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