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书画市场管理办法
日期:2018-11-27 16:43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书画市场管理,繁荣书画创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经营书画收售、装裱、金石篆刻、文房四宝以及书画牌匾制作的书画店、画店、工艺美术社、书画装裱店等(以下简称画店,书画作品不含旧书籍和古旧书画)一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长春市文化局是我市书画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书画店的开业审批,书画作品价格评定以及对书画店进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四条 开办书画店应先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方可开业。
  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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