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书画市场管理办法
日期:2018-11-27 16:43
,文化、文物、对外经贸部门所属的书画店,可以经营对外销售业务。
  第五条 美术创作单位组织的书画作品,可由书画店收售或代销,不得自行销售。
  第六条 经批准的书画店要在批准的场所营业,不得擅自变更销售地点。经营对外销售业务的书画店可在旅行社、宾馆、饭店等单位设立分店。
  第七条 书画店收售的已装裱的书画原作,购销差率不得超过20%;未装裱的书画原作,购销差率不得超过40%。代销品可按价格分成。
  第八条 经营对外销售业务的书画店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有一名中级以上美术职称的管理人员;
  (二)有二至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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