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流失文物的漫漫归程
日期:2019-04-17 10:53
在此列。
  一九一六年,中华民国政府颁布《保护古物暂行办法》。这部法规没有禁止国内的古物买卖,但规定国内一切古籍古物不得转售外人。然而《保护古物暂行办法》属当时内务部制定的临时性部门规章,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国家法律。
  中国的第一部正式文物法规是1930年由中华民国政府公布的《古物保护法》。尽管当时限于舆论力量,社会各界对这部法律知之甚少,但于法律而言,1930年以后所有未经中国政府允许而将中国文物运送出境的,已属违法。
  事实上,要将1930年以前西方征集代理在中国境内从事的文物征集活动定义为走私也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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