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物保存法
日期:2013-12-23 14:49
  发文单位:民国十九年六月七日国民政府公布 于二十二年六月十五日施行
  第一条 本法所称古物指与考古学、历史学、古生物学及其他文化有关之一切古物而言前项古物之范围及种类由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定之
  第二条 古物除私有者外应由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责成保存处所保存之
  第三条 保存於下列处所之古物应由保存者制成可垂久远之照片分存教育部内政部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及原保存处所
  一) 直辖於中央之机关
  二) 省市县或其他地方机关
  三) 寺庙或古迹所在地
  第四条 古物保存处所每年应将古物填具表册呈报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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