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物保存法
日期:2013-12-23 14:49
内政部、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及地方主管行政官署
  第五条 私有之重要古物应向地方主管行政官署登记并由该管官署汇报教育部、内政都及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
  前项重要古物之标准由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定之
  第六条 前条应登记之私有古物不得移转於外人违者没收其古物不能没收者追缴其价额
  第七条 埋藏地下及由地下暴露地面之古物概归国有
  前项古物发现时发现人应立即报告当地主管行政官署呈由上级机关咨明教育部内政部两部及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收存其古物并酌给相当奖金其有不报而隐匿者以窃盗论
  第八条 采掘古物应由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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